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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法院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2008-11-11 14:36:58 来源:
溧水法院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今年以来,溧水法院共受理涉及金融系统的借款合同案件179起,涉案标的超过4000万元,其中77起系因被告无法按法院裁判履行还款义务而正在执行阶段。经分析,这些金融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借款人的原因。有的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有的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根本没有清偿能力;还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新官不理旧账,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难。
二是贷款方的原因。放贷银行在贷款时审查不严,盲目将贷款投放给生产经营不景气或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或者放松对贷款担保资格的审查,使一些没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企业或个人作为保证人,或者忽视了对抵押物、质押物权属状况的审查,使一些担保物流于形式,担而不保。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避免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溧水法院建议作好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增强贷前贷后审查力度,积极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贷款银行要严格履行贷前审查手续,在签订合同时慎重仔细地考查借款方的资金状况和债务履行能力;在贷款后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监督。
二是完备合同条款,保障债权的实现。要仔细签订借款合同,完备各项条款,特别是严格把关担保条款,通过严格审查担保人的法人资格验证其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订立真实有效的担保条款,切实预防金融贷款风险。
三是及时采取救济措施。贷款银行应在放贷后加强对借款人使用贷款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了解,在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过程中,若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商业信用丧失等危及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形,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安抗辩权和担保债权等各项合法权利,最大化地减少金融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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