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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选读
2008-11-29 14:40: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意义深远。我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两部法律中法律责任方面具体有哪些变化呢?
   《城乡规划法》同样将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为可消除和无法消除两种。《城乡规划法》在《城市规划法》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有了一个方面明确和两个方面增加。一是明确了罚款额度,对于可消除规划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无法消除规划影响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是对于无法消除规划影响的,行政处罚将《城市规划法》中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变更为没收实物并增加了“或者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三是增加了行政强制,对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该法增加了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行政强制。但该项增加也造成了执行主体(责成有关部门)的不明确。
   对我们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管理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城乡规划法》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建筑的建设,完善了法律责任,提高了执行力,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该法中一些未成涵盖的细节,我们期待着实施细则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早日出台。


                                                             区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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