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笔者了解到在当前粮食执法人员队伍中,有部分同志对经常遇到的某些法律问题有一些困惑和疑虑,现结合学习有关行政法规和粮食法规的情况,借鉴吸收了其他执法部门好的经验,总结出一些能较好地适用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方法,将有关观点和想法与大家交流,望能对当前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有一点帮助,促进依法管粮工作再上新台阶,由于水平所限,所述观点难免有不妥之处,还敬请各位给予批评指正:
一、分析当前影响粮食执法的主要因素
一是粮食的特殊属性对粮食执法工作的影响。粮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粮食安全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粮食稳定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因为如此,我国政府对粮食的改革历来是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对粮食市场的开放采取的逐步有限的开放,相较于其它行业,市场化程度远远地不够,可与此相反的是,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是粮食市场化的需要,只有足够的市场化,粮食执法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才能在整个粮食工作中占据相对较重的重要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粮食执法工作难度大、难深入,与粮食市场化程度不高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二是现行粮食法律体系建设对粮食执法工作的影响。目前在粮食领域的法规建设上,只有两部国务院行政法规和一部国家发改委的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低,法律位阶差,再加上后来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还与之不配套,不仅有缺项漏项,还有模糊与约束的问题,比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50吨的收购量的问题”,省级与市级储备粮的保管与使用还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与最低库存量难执行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与当前粮食流通的新情况不相适应,导致执法依据的操作性不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粮食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粮食执法的社会环境对粮食执法工作的影响。尽管粮食部门在粮食法规的宣传教育上,动了不少脑筋,想了不少办法,但社会上对粮食部门的认识还是停留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收购、销售、储存与加工的工作职能上,更不太了解粮食部门还有执法职能和粮食市场的社会管理职能,社会对粮食执法认识的滞后性造成了粮食执法工作的社会认同感差,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况时有出现,甚至于还有较强的抵触、排斥情绪,从而大大影响了粮食执法的社会影响力;四是粮食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对粮食执法工作的影响。虽然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粮食执法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给予解决,但在一些地方仍存在执法编制难落实、执法队伍难组建、执法经费难保障的问题,距“四有一专”的要求相去甚远,有的地方甚至是通过“拉郎配”的形式临时抽调人员挂出牌子、组建班子,还有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不够熟悉,理解不够到位,执法手段白手起家,从而影响了粮食执法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二、正确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
一提到执法,在不少人脑海中形成的观念就是我有执法权了,我“想罚谁罚谁,想查谁查谁”,就像陈佩斯、朱时茂演的小品《真假警察》一样,认为就是“处罚”,就是要“罚款”,就是“创收”,思路上的不正确必然导致行动上的偏差。除不知,我们的粮食执法是建立在加强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这个大局基础上,粮食经营者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我们是要为他们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他们的发展和壮大。我们对一些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必要的处罚是为了教育群众、减少违法,而不是为了执法而执法,更不是为了处罚而执法,因此在执法中需要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抛弃不合时宜的错误想法,认真履行好手中的权力,从而与广大的粮食经营者一道共同为构造和谐稳定的粮食发展大局而服务。
三、积极创建粮食执法新模式
1、建立“粮食执法告知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自去年以来,南京市公安局系统创新出“执法告知制度”的执法模式,受到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欢迎。在他们的一份“执法告知通知”上写着:“南京某路桥工程公司,你单位一辆车牌号为苏A250XX的车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交管部门提醒该车所属单位应尽快进行检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扣留该车并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南京路桥某工程公司接到这个执法告知后,为交管部门细心周到的执法服务而感动,主动到交管部门进行了车辆年检,积极支持配合了交管部门的有关处理。这一执法经验报道被《法制日报》录用,在全国进行了推广。结合我们的粮食执法,也可以建立这种“执法告知制度”,及时劝导有关企业遵守粮食法规、对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及时进行告知,比如对有的企业没有按时进行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没有及时报送相关粮食经营数据等问题,我们就可以采取这种措施来达到执法效果,可以想见将此种制度用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必将减少当事人执法对立情绪,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信心,也必将体现粮食行政机关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从而进一步促进了粮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化解“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问题。由于在执法中,我们会遇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面对行政处罚时,总是用一些托辞来推脱公司违法的责任,说“不知道这种情况,当初接待检查的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没有向我汇报或者他们不了解具体情况。”遇到这个问题,我们的执法人员一方面要理直气壮地予以驳斥,指出这是他们内部管理制度问题,不能因为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来对抗行政执法,并严肃指出执法追究的是“法人”责任,并不需要找到法定代表人才能追究责任;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通过另外一种方法来有效化解此种不必要的纠缠,市文化局在这方面的经验就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他们采取的措施就是向违法企业发出《涉嫌违法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指明“所属企业因涉嫌违法事项,法定代表人应于某月某日到行政执法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如本人不能前来,应指定有关人员携带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接受调查。”通过这种途径就可以很好地化解行政执法时由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产生的问题,减少对立情绪,从而能够顺利进入下一步的执法程序,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
3、解决“如何使执法身份合法”的问题。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有一步不可缺少的程序是我们的执法人员需要及时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这一步看似简单,但在行政执法上意义重大,因为《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此专门提醒这一程序,主要是因为在实践中我们存在一种因为对方是熟人就不出示证件的问题,从而因忽视这一步程序而产生后面“执法身份不合法”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不仅需要出示证件,而且还要将出示执法证的这一情况在《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及时体现出来,在此推荐一个好的办法就是在做笔录的前面就预先写好出示证件的步骤和需要出示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编号,届时请当事人核实后认可,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出现“执法身份不合法”问题。
4、解决“如何作检查记录、调查笔录”的问题。在执法检查中,主要有两种笔录,一种是《现场检查记录》,另一种是《调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容易混淆,《现场检查记录》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作检查的客观记录,包括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对象、地点、来检查的原因、采取的手段、固定的证据、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相对人违反条例的哪一条、哪一款的内容等等,是执法人员的所听、所见、所查的客观情况描述,有问题的现场检查要做记录,没问题的现场检查也要做记录,只要去检查都要做记录,它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一类独立证据,有相当强的证明作用,《现场检查记录》的要求是达到让一个陌生人看到这个笔录后就能知道管理相对人错在什么地方、对在什么地方;而《调查笔录》是对有关违法事项已经经过立案程序后,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问题调查所作出的笔录,需要注意的是不经过立案程序就不能作《调查笔录》,这是《行政处罚法》程序上的要求,《调查笔录》一般采用问答式的记录,主要是围绕即将查出的违法事实通过笔录予以固定,以此作为下一步开展行政处罚的证据。两者共同点是在的制作过程中,最后一句一般都为:“若对上述内容无异议,请签名”;都要注明第几页共几页,在每个修改内容的地方要盖章;都需要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调查对象进行签字;对于相关记录不认可的,要注明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的原因,有见证人的需要请见证人签字,印泥也要随身带。
5、解决“如何收集固定证据”的问题。只有“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笔录”的单一证据,而没有其它证据作为支撑,证明力相对较弱,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及时掌握一些其他证据来进行支撑。在取证上,必须将能够与《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笔录》互相印证的物证、书证收集齐全,如报表、台帐、原始凭证、草稿等,这是证明违法当事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证据。对有些书证能收集原文的尽量收集原文,不能收集原文的也可用复印件,但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出处,并请相对人签字盖章认可。有条件的执法单位要发挥照相、录音、摄像的作用,从对文化局了解的情况来看,他们在对“未成年人上网”的证据固定上,他们总是将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在网吧的座位号、未成年人与与网吧业主的合影照、对未成年人的调查笔录都要全部收集固定,物证与笔录两者相互印证,做到人证、物证环环相扣。结合到我们的粮食执法工作,比如统计数据的上报问题,我们就可以收集到该企业加工的情况、入库的情况、库存的情况、销售的情况,对未上报的或上报不与实际相符的情况都要收集齐,只有对证据多收集,才能找到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有的证据看似没联系,实质是有联系,如果不收集,要用时就很难取到证据来支持我们的处罚行为,产生不好的效果,很可能就会前功尽弃。
6、化解“处罚类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处罚类文书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在实践中,我们执法人员常常对如何送达这些文书感到困惑,因为这毕竟不是一件让人感到愉快的事情,处罚别人,别人一定不能够和颜悦色、客客气气,搞不好还要恶言相向,所有的执法人员都会遇到这个问题,这方面作为我们粮食部门的同志一方面心理上要事先做好准备,送达文书是履行职能,如果不履行,那是失职行为;另外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有用的执法经验来方便执法,这方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很有借鉴意义,他们采用“邮寄送达”,也就是用“同城快递”的方法,因为“同城快递”有送达回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送达要求,另外一个好处是可以拔打11185电话查寻或短信送达查询,还可以要求邮局打印对方签字的复印件,现在许多执法局都是采取这种办法,取得了很的的效果;二是留置送达,就是我们执法人员到执法现场送达执法文书,有当事人签字即可,这是最好的,如果当事人拒签,我们要在送达回证上,写上当事人拒签的理由,由见证人或公证处的同志一同见证固定证据。
当前要取得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突破,迅速提高粮食依法管粮水平,一是要认真总结当前在粮食实践中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二是要善于吸收一些新的执法经验和执法制度用于粮食执法工作,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三是积极开展粮食执法实践活动,有意识增强积累粮食执法技能。粮食行政执法任重而道远,我们只要想到肩负着“维护粮食安全、保护市场稳定”的历史使命,就应该无所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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