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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县检察院规范民事公益案件办理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安全
2008-07-21 16:52:46 来源:
溧水县检察院规范民事公益案件办理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安全
溧水县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开展,出台了《办理民事公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从民事公益案件的范围,办理民事公益案件的协作机制、办案程序、案件的诉讼方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办理民事公益案件的规范运行,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不受侵害,此举在南京市检察系统尚属首次。
一是规范了案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转让等过程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土地资源出让、开发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环境污染、破坏矿产资源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破坏交通、通信设施、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侵害进城务工人员、残障人员等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案件;其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都属于民事公益案件范围。
二是规范了案件办理的协作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民行检察部门和本院其他科室建立案件联系制度,其他科室在办案中涉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民行检察部门办理;检察机关外部,由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与县国资办、财政、审计、国土、环保、民政等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民事公益案件线索,同时与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社区等单位建立民事公益案件线索联系网络,并按时到各网点接访。
三是规范了案件办理程序。案件线索受理后,由民行检察部门指派专人对线索进行核实、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听取其意见,标的额巨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在三日内启动支持、督促起诉等程序。
四是规范了案件诉讼方式。采用帮助和解、支持、督促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办理案件。帮助和解作为首选方式,遵循自愿、合法原则,采用“四方会谈”形式,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持下召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双方当事人协商,民行检察负责释法明理、沟通协调、实施监督。
溧水县法治办
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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